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受理條件及申請材料
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,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。
成立省級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1.有明確的業務主管單位(可直接登記的除外);
2.有規范的名稱、必要的組織機構;
3.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;
4.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,且其合法財產中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,開辦資金一般在3萬元以上;
5.有必要的場所。
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申請材料
社會服務機構成立登記申請書
驗資報告
場所使用權證明
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文件
常見問題解答
問: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幾屆?
答:沒有規定。
問:民辦非企業單位理事會每屆最長不得超過幾年?
答:四年。
問: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有多少元以上的活動資金?
答:三萬元。